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條例
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條例(國務院令第373號)附則第四章對起重機械的含義作了明確說明:起重機械是指垂直起升或垂直起升和水平運動.重物機電設備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等于0、5t的電梯;額定起重量≥1t、起升高度≥2m的起重機、固定承重形式的電動葫蘆等
《特種設備目錄》 ”
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《特種設備目錄》中,起重機械(型)定義為:起重機械,是指垂直起重或垂直起吊和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水平,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、5t的電梯;額定起重量≥3t(或額定起重量≥40t·m,或生產率≥300t/h的裝卸橋)的塔式起重機和起升高度的起重機大于或等于2m;層數大于等于2層的機械停車設備;分為以下幾類:橋式起重機、門式起重機、塔式起重機、移動式起重機、門座起重機、升降機、繩索起重機、桅桿起重機、機械停車設備。
根據《特種設備目錄》(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14號),電動單梁起重機(品種)為單主梁橋式起重機(類),實施“電動單梁”起重機”JB/T1306-2008 的相關要求。電動葫蘆分為固定式和運行式。固定式只能上下升降,不能行走。運行型與工字鋼或H型鋼和箱形梁配合使用,可上下升降或左右移動,但不能前后移動(橫梁固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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